1.目的
建立實驗室易制毒化學品購買、使用、儲存的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實驗室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3.職責
①實驗室是負責其所采購使用的所有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責任單位,負責涉及實驗室的危化品采購申請、使用管理工作;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的人庫、儲存、出庫登記工作;編制易制毒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②資材管理部門負責實驗室暫存于化學品庫房的危化品的監管工作,防止暫存化學品的遺失。
③采購部在采購易制毒危險化學品時,應向取得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并向供應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4.管理內容
①因化驗使用需要購買、儲存、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事先提出采購書面申請,由采購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及時到公安機關開具購買備案證明。
②易制毒化學品只能儲存在按規定專門設置的危險品倉庫內,并實行雙人雙鎖制度。
③易制毒化學品在專用庫房內應根據其性質,分開隔存放。
④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品庫區,嚴禁在庫區吸煙和使明火,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⑤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時,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制度,澳隊量不得超過工作需要量。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部門,臨時存放險品時,要選擇安全可舉的地方單獨存放,并指定專人負責。
⑥使用易制毒化學品要嚴恪按照有關規定,盡量在具備,專處理條件下使用,以減少對人畜和環境的損害,報廢的副毒化學品一定要按有關規定處理,不得自行隨意丟棄和處置。
⑦使用部門要經常對易制毒化學品進行實物、臺賬的盤點與核對,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或安全事故隱患時,應及時報告保衛等有關部門。
⑧超過有效期、性狀發生改變不能用于實驗、標簽丟失的易制毒化學試劑應銷毀。對應銷毀的化學試劑,由保管員定期提出書面銷毀申請報告,經實驗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委托有專業資質的危廢處理企業進行銷毀,并記錄。記錄應清晰完整,銷毀后保存記錄3年。
⑨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采購等工作的,除執行本制度外,還應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